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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4年2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3月15日起实施 新消法三大亮点解读

 

N本报记者 徐丰 通讯员 王光前 林帅

本报讯 今年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实施。新法规将成为市民维权的“利器”。新法规对以往维权“顽疾”有何新办法,利用法规维权时有哪些注意点?昨日,记者联合工商部门梳理出新规亮点。

亮点一 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

案例:去年8月16日,家住泉州的尤女士通过福州某运营商官方网站购买了一部广信老人机。尤女士收到手机后,没想到才刚过了一天,手机输入法就无法正常使用。8月21日,尤女士将手机送往当地售后检测后,得知手机确实存在性能故障。但售后表示,检测时他们发现手机壳有裂缝,因此可为其保修,但不能退款。经协商,尤女士仍无法退机,只好接受保修。

新规: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解读:新消法实施后若消费者遇到诸如市民尤女士碰到的问题,无需花费数天做质量检测,可直接和卖家商讨退货事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过,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是无条件退货,退回商品的费用若无特殊情况,须由消费者来承担。

亮点二 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去年12月中旬,福州市民许先生在马尾快安的华骏雪佛兰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车行承诺赠送真皮座椅。提车时,许先生发现车行赠送的座椅不像是真皮的。许先生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车行更换座椅,车行则坚称座椅是真皮的。由于仅凭肉眼无法判断座椅是否为真皮,按照目前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许先生只得先找机构进行检测。

新规: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新消法减轻了消费者举证责任,解决了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需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的将不再适用。

亮点三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案例:去年5月22日,福州何小姐到火车站附近的麦当劳好运餐厅购买汉堡,付款时营业员称她提供的是假币,当着其他顾客的面大声训斥。面对众人的异样眼光,百口难辩的她只好借用其他商店的验钞机进行检验。经检验,何小姐所付现金并不是假币。工商部门介入后,商家只同意向何小姐道歉。

新规: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商家侮辱、诽谤、搜身、查包、侵犯人身自由等现象。这一惩罚性赔偿条款生效后,消费者手里便有了对抗上述不良现象的维权利器。但是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目前尚不明确,需要配套法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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