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女子袁某进行人身安全保护。这也是本院2023年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袁某与姚某在2003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姚某屡次实施对女方暴力,派出所曾多次出警劝阻。2017年5月5日双方离婚。一年后,考虑小孩成长的需要,二人复婚。谁想,姚某恶性难改,屡屡殴打袁某,还多次到岳父母家激烈吵闹,并言语威胁、恐吓袁某。因姚某的暴力及恐吓行为,袁某每天都生活在恐惧当中,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伤害,遂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本院审理认为
依据申请人袁某提供的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株洲三三一爱尔眼科医院检查报告单,足以证明袁某在家中与丈夫姚某有肢体冲突,且袁某有轻微伤。袁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被申请人姚某对申请人袁某进行威胁、殴打。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五个月内有效;
如姚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家原本是栖息的港湾,家人原本是温暖的陪伴。家庭成员之间应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请勿以“爱”之名对我们亲近的人实施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希望国家、社会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抵制家庭暴力。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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