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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江苏的小孙通过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花了100万元购买了一部电影2.63%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原本以为电影上映后能赚大钱,结果最终却因为票房不佳,影视公司告知小孙只能分到4万余元,这让小孙难以接受,认为合同中存在欺诈,于是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签订合同前,小孙确认了所有条款,合同真实有效。最终,经法院调解,影视公司减让了部分宣发费用,同意向小孙结算支付11万元。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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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投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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